代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問題】
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工傷保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補充工傷保險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