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超過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部分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我公司住房公積金是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5倍為基數繳納的(公司所在地核定的公積金繳納的最高基數是上年社平工資的5倍),請問,企業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超過工資3倍部分的公積金是否要并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
建金管「2005」5號: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財稅「2006」10號: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