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參與公司項目由境內企業發放工資,怎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境內企業員工在境外參與公司項目的施工建設并由境內企業發放工資,其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適用4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
【答案】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 、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因此,該境內企業員工在境外提供勞務從境內企業取得的工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減除費用的適用范圍,可以適用4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