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題】
公司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案】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另參考深地稅發[2000]91號,經請示總局地方稅司,"工程監理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也不屬于印花稅稅法中列舉的征稅范圍。
因此,對公司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不屬于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