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高管子女報銷學雜費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為留住高端人才,為這些高管的子女報銷學雜費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企業為高管報銷子女的學雜費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職工福利費范圍,不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