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企業工商年報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1)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失信面臨以下不利后果:
1.失信信息向社會公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2.“一處失信,處處受限”??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和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3.任職限制。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