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發生的臨時性售樓部工程費用及裝修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在進行成本、費用的核算與扣除時,必須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與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第二十七條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六)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
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的臨時性售樓部如果屬于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后再將相關成本分攤到能夠對外銷售的開發產品成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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