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轉讓固定資產,處置損益計入A107041總收入嗎?
答:《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企業轉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上述規定的財產轉讓,轉讓固定資產的收入為取得的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因此,轉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在填報A107041表時,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行填報轉讓固定資產取得的不含增值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