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調維修增值稅是按建筑服務9%還是按修理13%開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一、銷售服務
(四)建筑服務。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因此,如果中央空調等已經形成建筑物一部分,進行的維修應按照“建筑服務”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9%稅率;如該空調沒有構成建筑物的構筑物,對其進行的修理業務應按照“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3%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