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通過互聯網為境外客戶提供遠程教育,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的涉外業務中,只有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教育服務,才屬于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其他在境內通過互聯網開展遠程教育的,不能享受跨境服務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