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核算下,被投企業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是否需要按公允價值調整?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通知》(財會〔2014〕14號)第十一條規定,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方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享有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方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
投資方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方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并據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2014)》第六條第(二)項“權益法”的第2目“投資損益的確認”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確認應享有(或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或凈虧損)時,在被投資單位賬面凈利潤的基礎上,應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進行適當調整:
(1)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與投資方不一致的,應按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確定被投資單位的損益。
權益法下,是將投資方與被投資單位作為一個整體對待,作為一個整體其所產生的損益,應當在一致的會計政策基礎上確定,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投資方不同的,投資方應當基于重要性原則,按照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對被投資單位的損益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