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免稅or應稅?如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明確如下:“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因此,收到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款如果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可按照不征稅收入處理,否則需要按照征稅收入。按照征稅收入處理時,應當實際取得的時間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