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小區外基建及公配費用能否扣除?
答:參考《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
“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土地增值稅可扣除項目的基礎設施費為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設施費為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對于開發小區外的支出,建議跟主管稅務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