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激勵給員工,什么時候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的規定:“五、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再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的規定:“一、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