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合伙企業境內分紅:納稅人是機構還是個人?該繳個稅還是企業所得稅?
答:參考2018年4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
由于境外設立的合伙企業不適用我國合伙企業法,因此不適用該法規定的“先分后稅”的規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而境外設立的合伙企業不屬于依照中國法律成立的合伙企業,因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適用的排除范圍。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合伙企業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納稅人,其合伙人不直接是我國所得稅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合伙企業取得境內企業的分紅所得,境外合伙企業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