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免征土地增值稅,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免征土地增值稅,不屬于備案類優惠政策,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