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抽檢藥品,對抽檢的藥品支付了價款,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當購買樣品。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根據上述規定,監管部門抽檢藥品,對抽檢的藥品支付的價款,需要按銷售藥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