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研發專利費用是否必須資本化并按200%攤銷?
答:參考《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稅收上資本化的時點應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因此,對于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如果企業能夠證明開發支出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及相關確認條件,則可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