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申報退稅,何時需要填報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稅務機關按規定需要查驗收匯情況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收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