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倉庫保管,報關單日期與實際不符,是否影響退稅
【問題】
2015年2月27號收到關務提供的出貨資料(發票裝箱單),入2月外銷收入。拿到報關單的時候發現報關單上"出口日期"為2015年6月9號。關務答復2月貨物已出公司倉庫,一直放在上海港口倉庫保管直到6月才裝船出口。請問這樣的方式稅務上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是否會影響出口退稅。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②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遠期結匯的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提供結匯水單。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行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地區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企業免予提供,下同);③出口發票;④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所以,您的業務處理不影響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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