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月末計提工資但沒有發放是否需要申報個稅?
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p>
第二十四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p>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p>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實際發放工資時取得的收入為基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進行稅款的計算,并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