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境外供應商維修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八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供應商派員工來境內修理設備屬于在境內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境外供應商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且在境內沒有代理人,企業支付境外供應商維修費時應代扣代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