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的員工是2000年退役的士兵,能否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優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公告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規定,招用的員工是2000年退役的士兵,不能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