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開票”后,沒有成本費用資料,如何辦理個稅匯算清繳?
答:參考2025年2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發布的《“反向開票”后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五問答》
四、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品“反向開票”后,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經營所得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匯算清繳,預繳稅款多退少補。
對于無法獲取完整、準確成本費用資料,不能正確計算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自然人出售者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申報時,【是否能夠準確核算反向開票成本費用】可選擇“我無法準確核算反向開票收入的成本費用”,稅務機關將按照5%的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稅款。
例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開票”金額30萬元(不含增值稅),且已在開票時由“反向開票”企業按照開票金額的0.5%代辦并預繳個人所得稅1500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由于該自然人出售者未能獲取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參照商業5%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則該納稅人全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30×5%=1.5萬元,適用經營所得5%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1.5×5%=0.075萬元;由于其在預繳環節已繳納1500元稅款,因此可申請退稅750元。
再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開票”金額120萬元(不含增值稅),且已在開票時由“反向開票”企業按照開票金額的0.5%代辦并預繳個人所得稅6000元。由于歷史習慣原因,該自然人出售者尚未建賬、缺少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2025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參照商業5%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則該納稅人全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20×5%=6萬元,適用經營所得10%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為6×10%-0.15=0.45萬元;由于其在預繳環節已繳納6000元稅款,因此可申請退稅1500元。
又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開票”金額490萬元(不含增值稅),且已在開票時由“反向開票”企業按照開票金額的0.5%代辦并預繳個人所得稅2.45萬元。該自然人出售者雖然正在積極按要求建賬并收集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但是仍然缺少2024年度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2025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參照商業5%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則該納稅人全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490×5%=24.5萬元,適用經營所得20%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24.5×20%-1.05=3.85萬元;由于其在預繳環節已繳納2.45萬元稅款,因此需要補稅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