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施工企業建造不動產發生的監理費能否直接計入費用?
答:委托施工企業建造不動產發生的監理費應計入在建工程。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中《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四、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
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企業要與建造承包商簽訂建造合同,企業是建造合同的甲方,負責籌集資金和組織管理工程建設,通常稱為建設單位,建造承包商是建造合同的乙方,負責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任務。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常采用出包方式。一個建設項目通常由若干項工程構成,如新建一個火電廠包括建造發電車間、冷卻塔、安裝發電設備等,新建的火電廠即為建設項目,建造的發電車間、冷卻塔、安裝發電設備均為單項工程。
(1)出包工程的成本構成。
企業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其成本由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發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攤計入各固定資產價值的待攤支出。
①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支出。由于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采用出包方式發包給建造承包商承建,因此,工程的具體支出,如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對于發包企業而言,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是構成在建工程成本的重要內容,發包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和工程進度定期與建造承包商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結算的工程價款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②待攤支出。待攤支出是指在建設期間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某項固定資產價值、而應由所建造固定資產共同負擔的相關費用,包括為建造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應負擔的稅金、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凈損失,以及負荷聯合試車費等。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不計入在建工程成本,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