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股權轉讓價款可以退個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七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第八條規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另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2021年6月7日“互動交流—納稅咨詢”版塊的答復。
留言內容:
2020年1月,張三向李四購買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李四對A公司的投資成本為100萬元,張三購買A公司的價格為200萬元,溢價了100萬元,李四已經就該筆股權轉讓收益繳納了20萬元個人所得稅。在轉讓協議上,李四承諾,如果A公司2020年度的凈利潤低于50萬元,李四將補償50萬元給張三。2020年4月,A公司經審計的凈利潤金額為35萬元,沒有完成承諾的利潤目標,因此,李四需要補償張三50萬元。 請問: 1、李四支付50萬元補償款后,是否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回10萬元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 2、張三收到這50萬元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回復內容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您所述的情形沒有退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如您所述“張三收到這50萬元補償款”不屬于偶然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順祝生活愉快!
根據上述規定及回復,個人轉讓股權簽訂對賭協議,約定三年內被投資單位凈利潤未達到要求將退還購買方部分股權轉讓價款,退還股權轉讓價款不能退還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