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中心拍賣使用過的車輛給個人,是否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后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 (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含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根據上規定,車輛轉讓辦理過戶,不屬于印花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的應稅憑證,且《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因此,企業在產權交易中心拍賣使用過的車輛給個人,不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