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計入在建工程的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稅匯算時要納稅調整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因此,貴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管在哪個科目核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匯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