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農村耕地建設自來水廠,是否可以按水利工程減免耕地占用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主席令第十八號)第二條規定,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第十五條規定,減稅的水利工程,具體范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占壓地和經批準的管理范圍用地。
根據上述規定,自來水公司建設的自來水廠,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可以按水利工程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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