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是其子女,支付的保險費不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在個稅前扣除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一條、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第二條、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第五條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規〔2023〕2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員工購買帶有稅優識別碼的健康險,被保險人是其子女,支付的保險費不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在個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