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匯算清繳后到科技部門備案,是否影響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
答:《技術合同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第六條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因此,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項目應簽訂合同,委托、合作研發的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4項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委托研發的研發費匯算清繳時享受了加計扣除,受托方匯算清繳后到科技部門備案如未超過3年的,不影響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