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執行一般企業會計準則,開辦費計入如何?稅務上該如何處理?
答:在會計核算上,對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