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僅有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