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租異地房屋,是否需要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一條規定,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出租異地房屋,不需要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