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2022年沒有收入,當年發生的研發費可以加計扣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企業是否取得收入沒有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2022年沒有收入,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研發費可以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