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車輛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會計上要一次性計提折舊嗎?
購進車輛享受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會計上要一次性計提折舊嗎?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2018年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第(三)項明確,固定資產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企業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根據上述規定,購進車輛享受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分期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