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給中小企業的貸款無法收回形成的貸款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金融企業給中小企業的貸款無法收回形成的貸款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第一條、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第四條、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金融企業給中小企業的貸款無法收回形成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