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處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企業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稅務機關解除異常,對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照現行規定繼續抵扣。企業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處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解讀的第五條規定,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拆分為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和第23b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將按照規定本期應當作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對于前期已經作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解除異常憑證或經稅務機關核實允許繼續抵扣的,且納稅人重新確認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在本欄次填入負數。
因此,企業在辦理納稅申報時,異常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允許繼續抵扣的,且納稅人重新確認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填入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