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用發票補交增值稅是否繳納滯納金?
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用發票補交增值稅是否繳納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用發票補交增值稅不需要繳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