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委托境外工作室進行研發,發生的境外研發費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委托境外工作室進行研發,發生的境外研發費可以加計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第一條、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第六條、本通知所稱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境外工作室不屬于上述第六條規定的境外個人,因此,企業委托境外工作室進行研發,發生的境外研發費可以按照上述第一條的規定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