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沒交土地使用稅,我們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我們公司租入土地,如果出租方沒交土地使用稅,我們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另外參考《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在實際執行中,貴司的問題可能會存在爭議,原則上是出租方交土地使用稅,如果出租方不交,稅局聯系不到出租方,稅局可能會要求貴司繳納,建議您跟土地所在地稅局溝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