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銷售房屋傭金,取得經濟代理服務的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鏈家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同業貝殼房屋中介公司銷售房屋傭金,取得經濟代理服務的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鏈家房屋中介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為傭金,根據上述規定,鏈家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同業貝殼房屋中介公司銷售房屋傭金費用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