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算所得稅,利息收入可以沖抵經費嗎?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的,發生的利息收入可以沖抵經費支出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七條規定,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
根據上述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的,發生的利息收入不可以沖抵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