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能否適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2016年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能否適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二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附表: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
根據上述規定,2016年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能適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二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