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提供咨詢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我公司和境內企業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在境外提供咨詢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免征增值稅。
第七條、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和境內企業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在境外提供咨詢服務,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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