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出臺增值稅新政防范稅收風險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明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個月內,暫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發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審判機關刑事處罰的,其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勞務和營改增應稅服務執行以下政策: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個月內,暫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納稅人自恢復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之月起36個月內再次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的,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對應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視同內銷,按規定征收增值稅(騙取出口退稅的按查處騙稅的規定處理)。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本通知生效后發生兩次增值稅違法行為的,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一律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納稅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稅權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起始時間為停止出口退稅權期滿后的次日。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如果貨物勞務服務的國內收購價格或出口價格明顯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該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審判機關刑事處罰后,行政機關或審判機關對上述處罰決定有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決定適用政策,調整前已實行的政策可按調整后的適用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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