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三大新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制定并公布了新版《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到期停止執行。
《辦法》是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制定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此文已過有效期)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變化:
變化1:依據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將原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認定、變更、注銷內容修改為備案、變更、撤回;增加了延期申報申請的辦理及核準內容。
關于備案:
研發機構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應于首次申報退稅時,持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手續:
1.符合財稅〔2016〕121號文件一、二條規定的研發機構的證明資料;
2.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3.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下發前已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的,無需再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
關于變更:
已備案研發機構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變更內容的備案。
關于撤回:
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撤回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為該研發機構結清退稅款后,再予辦理撤回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
關于延期申報申請: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為采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逾期申報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再受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
2016年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017年6月30日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變化2:增加了對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變化不再符合退稅資格的認定條件,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并應及時辦理撤回退稅備案等內容。
外資研發中心在其退稅資格復審前,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財稅〔2016〕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條件的,自條件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上述外資研發中心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撤回退稅備案。
變化3:研發機構采購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向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計算補繳已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