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規范華為離職補償稅收事項
內容摘要:華為公司對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原則,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對華為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事項做出了規范和明確。
批復中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華為公司對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原則,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批復稱,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解讀:
目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一些預提成本費用稅前扣除作出了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職工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應在實際發生時扣除。對于賬面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且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有限額規定。如果年末應付職工薪酬若有余額,應進行納稅調增,待下年實際發放時調減。
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應符合稅法規定的真實、合法、相關、合理、確定性和權責發生制等原則。也就是說,預提費用確實已實際發生(證據、發票),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費用能可靠計量,在發生的所屬期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