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加強稅收違法檢舉有關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對《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公布)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進入“立法意見征集”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3.信函意見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38),請在信封上注明“《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3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31日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單位、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權利,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檢舉秩序,提高檢舉管理工作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電話、傳真、網絡、來訪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被檢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稱被檢舉人。
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發票,以及其他與逃避繳納稅款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
第四條 檢舉管理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分級分類、屬地管理、嚴格保密,國稅、地稅信息共享、協同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稅務局稽查部門(以下簡稱稽查部門)設立的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應當對外掛牌,實行歸口管理;未設立舉報中心的,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行使舉報中心職能。
第六條 各級舉報中心與12366納稅服務熱線為檢舉事項的接收部門;各級舉報中心為檢舉事項的受理、處理、管理部門;各級稽查部門為檢舉事項的查處部門。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網絡檢舉途徑,設立檢舉接待場所和檢舉箱。
第八條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檢舉人的自愿行為,因檢舉而產生的支出應當由檢舉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 檢舉人應當對其所提供檢舉事項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條 檢舉人在檢舉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檢舉秩序。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公安、司法、紀檢、監察和信訪等單位加強聯系和合作,稅務系統內部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檢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檢舉事項的接收與受理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接收檢舉事項的形式為書信、電話、傳真、網絡、來訪檢舉,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檢舉事項的形式為電話檢舉。
第十三條 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電話檢舉后,應當及時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檢舉事項移交舉報中心,其余檢舉事項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舉報中心應當按規定向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反饋檢舉事項的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盡可能提供被檢舉人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具體的稅收違法行為線索和本人聯系方式。
鼓勵檢舉人盡可能提供書面檢舉材料。
第十五條 舉報中心接收實名檢舉,應當準確登記實名檢舉人信息。
檢舉人以個人名義實名檢舉應當由其本人提出;以單位名義實名檢舉應當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提出。
多人聯名進行實名檢舉的,應當確定第一聯系人,未確定的,以檢舉材料的第一署名人為第一聯系人。
第十六條 以來訪形式實名檢舉的,檢舉人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制件。
以來信、網絡、傳真形式實名檢舉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制件。
以電話形式要求實名檢舉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檢舉人采取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實施檢舉。檢舉人未采取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實施檢舉的,應當視同匿名檢舉。
舉報中心可以應來訪的實名檢舉人要求出具接收回執。對多人聯名進行實名來訪檢舉的,向其確定的第一聯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出具接收回執。
第十七條 來訪檢舉的,應當到稅務機關設立的接待場所;多人來訪提出相同檢舉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應當在3人以內。
第十八條 接收來訪口頭檢舉,應當準確記錄檢舉事項,交檢舉人閱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確認。實名檢舉的,由檢舉人簽名或者蓋章;匿名檢舉的,應當記錄在案。
接收電話檢舉,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準確記錄。
接收電話、來訪檢舉,經告知檢舉人后可以錄音、錄像。
接收書信、傳真等書面形式檢舉,應當保持檢舉材料的完整無損,及時登記處理。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提高檢舉服務質量,合理設置檢舉接待場所,做到檢舉接待場所與辦公區域適當分離。檢舉接待場所應當配備使用必要的錄音、錄像等監控設施,保證監控設施對接待場所全覆蓋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舉報中心收到檢舉事項后,應當及時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無法確定被檢舉對象,或者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二)檢舉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及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的;(三)對已經結案的同一檢舉事項再次檢舉,沒有提供新的線索的。
除前款規定外,舉報中心自接收檢舉事項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一條 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的檢舉事項,由所涉及的稅務機關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其上一級稅務機關協商決定受理機關。
第三章 檢舉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檢舉事項的處理方式包括立案檢查、調查核實、暫存待查、并案處理和移交處理。
第二十三條 檢舉事項受理后,應當分級分類,經本級稽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一)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證明資料充分的,由本級稽查部門直接立案檢查或者轉下級稽查部門立案檢查。
(二)檢舉內容與線索較明確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由本級稽查部門調查核實或者轉下級稽查部門調查核實。發現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立案檢查;未發現的,不再處理。
(三)檢舉對象清晰,但其他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后,再進行處理。
(四)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案件,再次檢舉的,可以作為重復案件并案處理。
(五)不屬于稽查部門職責范圍的檢舉事項,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第二十四條 經本級稽查部門負責人批準,舉報中心可以稽查部門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稽查部門督辦、交辦檢舉事項。
第二十五條 檢舉事項的處理,應當在受理以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檢舉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檢舉材料,逐件登記已受理檢舉事項的主要內容、辦理情況和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七條 已受理的檢舉材料原則上不予退還。不予受理且無法退還的,經本級稽查局負責人批準以后,可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 檢舉材料的保管和整理,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暫存待查的檢舉材料,若在受理后2年內未收到有價值的補充材料,經本級稽查部門負責人批準以后,可以銷毀。
第五章 檢舉人的答復和獎勵
第三十條 實名檢舉人可以申請稽查部門答復檢舉事項的處理情況與查處結果。
實名檢舉人申請答復處理情況時,應當核對身份;申請答復查處結果時,應當出示實施檢舉時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
稽查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確定采取口頭、電話、書面等答復方式。
第三十一條 實名檢舉事項的處理情況,由負責處理的舉報中心答復。檢舉人要求負責受理的舉報中心答復的,負責受理的舉報中心應當盡可能協助檢舉人取得答復。
將檢舉事項向下級稅務機關交辦、督辦的,應當告知承辦單位的名稱;立案檢查、調查核實和并案處理的,應當告知正在查處;暫存待查的,應當建議繼續補充材料;移交處理的,應當告知移交的單位和部門。
第三十二條 實名檢舉事項查處結果,由負責查處的稽查部門所屬的舉報中心答復。實名檢舉人申請檢舉事項查處結果的,檢舉事項查結以后,舉報中心應當將與檢舉線索有關的查處結果簡要告知實名檢舉人,但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執法文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第三十三條 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檢舉事項并移交舉報中心后,可以應檢舉人要求將舉報中心反饋的受理情況告知檢舉人,并協助檢舉人聯系舉報中心。
第三十四條 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由負責查處的稽查部門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實名檢舉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六章 權利保護
第三十五條 檢舉人不愿提供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檢舉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保護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合法權利。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檢舉事項或者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檢舉人有正當理由并且有證據證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或者稽查部門負責人批準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保密規定:(一)嚴禁泄露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嚴禁將檢舉情況透露給被檢舉人及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檢舉材料;(二)調查核實情況和立案檢查時不得出示檢舉信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檢舉人的有關信息,對匿名的檢舉書信及材料,除特殊情況以外,不得鑒定筆跡;(三)宣傳報道和獎勵檢舉有功人員,未經檢舉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檢舉人的檢舉材料或者有關情況提供給被檢舉人或者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檢舉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調離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檢舉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檢舉人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可以聯系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對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行為、未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行為及其他輕微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管理,由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后直接轉交被檢舉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管業務的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所稱的稽查部門,不包含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省稅務機關設立的稽查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檢舉事項查結,指檢舉案件的執法文書生效或者結案,或者檢舉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未發現稅收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各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公布)同時廢止。
關于《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為進一步整合稅收服務資源,提高對納稅人涉稅違法檢舉的處理效率,稅務總局決定針對《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公布,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重點(一)規定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電話檢舉的職責和相關工作流程為整合服務資源,統一投訴檢舉渠道,方便納稅人進行涉稅違法檢舉,提升納稅人的服務體驗和滿意度,稅務總局開通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并負責接收涉稅違法舉報事項。因此,《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將12366納稅服務熱線列為接收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部門之一。
(二)重新明確了舉報中心接收檢舉事項的范圍為配合12366納稅服務熱線并負責接收各項涉稅違法檢舉事項,稅務機關舉報中心接收檢舉事項的范圍限定于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發票,以及其他與逃避繳納稅款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即需要稅務稽查部門實施立案查處的行為。
其中,與逃避繳納稅款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主要指以下可以作為被檢舉人或第三人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線索的行為: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
2.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行為。
3.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行為。
4.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行為。
(三)細化了對檢舉人的答復環節檢舉事項的答復環節是稅務機關(舉報中心)的工作重點,因此《征求意見稿》中對檢舉人答復內容、流程與權責做了進一步細化。原《辦法》僅規定了向實名檢舉人答復與其線索相關的查處結果,《征求意見稿》在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增加了稅務機關(舉報中心)對實名檢舉人提供的檢舉事項處理環節的答復,使實名檢舉人更方便對其提供的檢舉事項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