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4年第1號,本文廢止。
五部門關于發布《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吧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區域執法標準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西南區域稅務執法實際,制定《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修訂〈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19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7月11日